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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根据新的形势对当时的烟税制度进行了深入了解和评析。解放区的财政工作者在增加税收、同时对敌伪进行经济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革命形势发展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烟类税收法规。

1940年5月,晋绥革命根据地山西省政府制定了烟酒牌照税,对制产各种烟类并整卖者进行了征税。具体规定如下:每季制产烟类价格总值在5万元以上者,每季纳税2000元;每季制产烟类价格总值在3万元以上者,每季纳税1500元;每季制产烟类价格总值在1万元以上者,每季纳税400元。此外,对经营烟类业务趸卖批发者和烟类零卖营业者也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标准。

同时,还制定了货物出入过境税,其税率设计为:由敌占区输入100%;输往敌占区5%;由非敌占区输入50%;输往非敌占区5%;由敌占区过境到非敌占区应征率100%,退还率100%;由非敌占区过境到敌占区应税率50%,返还率45%;自产自用免税额为10小匣。

1943年7月,《晋西北行政公署修正税务稽征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以保护根据地生产,抵制敌货倾销,对烟草类税收进行了调整。

革命根据地的这些烟类税收政策虽然征收数额较少,但对于抑制私商投机倒卖、调节生产和消费、增加财政收入、支援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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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烟草税为什么那么高:烟草税收的征收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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