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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假烟是一种常见情况,消费者可能会选择退货或索赔,但店家未必会满足要求。一般来说,一旦香烟离开柜台,零售商就不再负责,因此消费者需要特别留意。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经过

在2020年1月,消费者洪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中华(硬)”,后来怀疑购买的卷烟为假货。经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假烟。洪某要求店主张某退货,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赔偿500元。

店主张某称该超市他接手不久,店内的卷烟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都是前任经营者唐某留下的,因此洪某应该向唐某索要赔偿。而唐某认为自己已经转让了店铺,对张某的经营行为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无论实际经营者张某所售假烟的来源如何,他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消费者洪某遭遇推诿时,可以向唐某要求赔偿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案中,张某使用了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同时也使用了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洪某不仅可以向实际经营者张某要求赔偿,还可以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唐某要求赔偿。

事件启示

现实中,因为“人证不符”而导致责任推诿的情况很常见。新接手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往往迟迟不愿或忽略申办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冒名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严禁“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一旦所售卷烟出现问题,涉事店铺不仅面临消费者索赔的风险,还可能受到烟草主管部门的处罚。因此,为了保证经营有序,新接手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尽早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避免因前任经营者遗留的卷烟可能为假货而造成风险。同时,转让店铺的持证人在转让后应及时与烟草主管部门联系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以避免承担实际经营者售卖假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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